三國:漢中祖 第66章決事比_頁2
自由,奴隸主怎麼會開心,也因此產生了大量的衝突。
如此桉中,奴隸辛父親在漢末饑荒之時,把自己賣給張家,在張家當奴隸期間,生下奴隸辛,父為奴,子亦為奴。在劉禪的詔令後,按規定來說奴隸辛當是自由民,但張廟試圖篡改奴隸辛的來源,讓來其不符合中央頒佈的核准要求。
其間奴隸辛趁機逃了出去,張廟帶人追擊,並請求鄉上的游繳陳號幫忙追捕。
在此時新上任的成武縣門下議曹李季路過,知曉奴隸辛事件後,決定幫助奴隸辛。雙方爆發衝突,門下議曹李季憑藉着他在軍隊裏的身手,砍傷眾人,但因以少敵眾,屈辱的被游繳陳號等人抓住。
後來定陶縣獄史介入審問,判定了奴隸辛不具有奴隸身份,而是大漢的自由民。但縣獄史認為奴隸辛面對官府的追捕,不進行解釋,而是以武力拘捕,客觀上又傷害了游繳陳號等人,便裁決他與成武縣門下議曹李季,構成「賊傷人」之罪,罰奴隸辛貶為官奴,成武縣門下議曹李季罰八十杖。
如此的判決,引發了李季的不滿,當即上報濟陰郡。濟陰郡也是議論不休,但因沒有明確的法條,不敢輕判,遂上報至中央尚書、御史二台。
劉禪聽完匯報後,皺着眉頭。其中最大的問題在於辛他是非奴隸的情況下,與游繳陳號發生衝突,而游繳陳號也是在不知辛是自由民的情況下,與其產生衝突。在大漢律法當中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無罪之人是否可以拘捕。
不過還有一個問題,游繳陳號可是在沒有縣中的命令下帶人追捕辛,其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
至於成武縣門下議曹李季,其不在本縣,又是在赴任上,就按普通人對待。
「卿以為如何處置?」劉禪問道。
呂乂沉吟少許,說道:「今下我大漢以釋奴為上,故所行之法當以保全奴隸辛。不可按定陶縣獄史判決,處罰奴隸辛,還需赦免其無罪。」
劉禪微微挑眉,他似乎已經知道了呂乂的判決了。
呂乂繼續說道:「今游繳陳號無縣令捕人,並致使傷人,其當以「賊傷人」之罪,但顧其事出有因,減為五十杖。辛乃無罪,李季亦是無罪。主張廟謊報事務,當以「略入」罪處置。」
果然,呂乂直接認定游繳陳號無縣令捕人,非是執行公務,而是與李季一樣的普通人,進行以「賊傷人」處罰,並嚴懲張廟,維護大漢頒佈的詔令。
劉禪微微頷首,說道:「可從呂卿之言,並將此桉列入「比」中,以為判例,讓地方郡縣引以為戒,當以嚴守朕之詔令。同時李季助人為樂,讓定陶縣賞之。」
「諾!」
大漢律法當中有律、令、科、比、春秋。律既為漢律,如《越宮律》;令既天子的詔書,可以用於補充法律,解釋法律,甚至可以代替法律。科既然為科條,如後世的單行刑事條例;比,既是決事比,乃是典型判例,可以參考。
春秋的話,在季漢漸漸沒有使用,其主要原因在於春秋治獄被劉禪所不喜。
呂乂遲疑半晌,說道:「啟稟陛下,今臣入宮一為此事,二為修律法。天下平定,《蜀科》之法簡陋,兩漢律法又過於雜亂,需修法律,定刑名,以為後世之用。」
沉吟少許,劉禪說道:「卿之言頗有道理,今日
起先由御史台商議一二,朕再召集臣吏商議修訂律法之事。」
「諾!」
望着呂乂的背影,劉禪又想到廷尉。接下來或許大漢需要重置廷尉,把廷尉從尚書台、御史台中剝離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