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大猛士 第148章 革職_頁2
更新:09-11 18:02 作者:木子藍色 分類:其他小說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克兄何不給他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其實這羅四平時為人粗鄙了些,但本事還是有的,之前平亂剿匪也確實立了大功。」
杜如晦卻不肯給這面子。
「既然羅四有這平賊剿匪的本事,那我覺得他可以留在郡兵營那邊,衙門壯班這裏不適合他。」
話到這個地步,就是不肯妥協了。
張儀臣也不能為了一個班頭而得罪新來的縣尉,尤其這縣尉還是京兆杜氏嫡子,當朝工部尚書之孫。
於是乎,三言兩語之間。
羅四就被革去了壯班班頭一職,待抽滿了二十鞭之後,才被杜如晦下令放下來,然後把他趕出了衙門。
張儀臣心裏不滿,卻又有些無奈。
在這章丘縣,雖說張儀臣這個縣令是主官,可縣令與縣尉的關係也不是那麼簡單的。
從中央到地方,隋朝按其權限和職責範圍區把官職分為四等,即長官、通判官、判官和勾檢官。
長官即正印之官,比如在章丘,縣令就是長官。
通判官即審核並擬判之法官,判官即為審判官,勾檢是檢請官,這就是四等官制。
具體點來說,在一個縣裏,縣令為長官,須躬親獄訟。縣丞為通判官,佐縣令掌獄訟,縣尉為判官,親理庶務、分判眾曹。主簿、錄事為勾檢官,主簿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糾正非違,錄事掌受事發辰,檢勾稽失。
比如說有縣裏有案件,步驟就是先由錄事或主簿受理訴狀並登錄受理始日,檢查訴狀內容和案件事實,無失則將案卷移交判官的縣尉審理。
縣尉根據訴狀所告內容再進一步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斷,並把判斷結果請示通判官縣丞參議和審核。
縣丞在推鞫、判斷的基礎上,進一步審議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評議法律的適合是否正確,如縣尉判斷無失則擬判並呈請長官縣令決斷。
如發現縣丞判案不當,則以法正之後再擬判並呈請長官決斷。
長官縣令複議後,如認為擬判夫失則決斷,有疑惑則或親審或責令相關承辦官重審。
長官縣令有判決權的,則依法判之,無判決權的,則依法斷定,送上司覆審。
這就是四等官制。
不僅僅是訴訟這塊,其實整個縣衙里所有的事務,都是按這個模式在處理。
也就是說分成四大部份,錄事先受理並核對,然後轉交給縣尉,縣尉處置,然後主簿要監督,縣丞再審核,最後交到縣令手上複議通過與否。
這是一個辦公流程。
一令三佐中縣令最大,但四者各有分工又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在這種模式下,其實縣令的權力是受到了很大的制約的。
一件事務處置,要一級一級處置並簽署名字。
錄事簽署要加檢請,縣尉為諮,縣丞和縣令均為依判,最後還要通過主簿的最後一道勾檢程序,沒有勾檢官的最後勾檢,那麼程序上來說就不合法。
這類似於朝廷的三省六部。
中書省決議,門下省審議,尚書省執行。
主簿不但勾檢事務,還要監督官吏。
主官雖管着全縣,可也受其它幾位佐官的制約。
身為判官的杜如晦是負責兩房三衙具體事務的人,他說要開除羅存孝,張儀臣也得給面子。
「送羅隊頭去郡兵營。」張儀臣最後也只能是叫了幾個衙役把被鞭打受傷的羅存孝送去羅成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