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教香江 342【說不清的盜版】_頁2
交涉,結果國唱片社說他們已經從央台春晚節目組那裏拿到了版權。而鄧益民再去找春晚節目組時,這個臨時組織早就解散了,根本沒人肯出來負責。
鄧益民鬱悶之下,對着港澳辦陪同的同志大發牢搔,而港澳辦的人也只能將情況報告上級。
畢竟鄧益民屬於香港同胞,國唱片社的行為很快被上級批評,接下來事情就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
「你說國唱片社給了你500塊錢版權費?」康劍飛如同聽到天方夜譚一般,頗為無語地看着鄧益民。
「500塊還算多的,因為我是香港同胞才給的高價,我聽說內地的音樂創作人寫一首歌也就二三十塊。」鄧益民苦笑道,他在北/京只呆了幾天就回來,再留在那裏他會覺得自己像個傻子一樣。
康劍飛氣得發笑,胳膊擰不過**,這種事也只有吃啞巴虧了。如果他真的不遺餘力地跟港澳辦鬧騰,說不定央某些領導會因為英談判這一特殊時期,嚴厲批評國唱片社的盜版行為,然後補全康劍飛的損失。
但因為幾首歌跟國唱片社搞僵,這種行為得不償失,裏面牽涉到的人脈關係實在太複雜了。
鄧益民扔出一本小冊子,說道:「這是內地一個多月前才頒佈的《錄音錄像製品管理暫行規定》,其第六條是關於保障創作者版權的,我估計內地許多人根本就沒仔細看過這個規定,根本就不知道什麼叫做版權保護。」
康劍飛翻開小冊子饒有興趣地讀起來,第六條的內容是:音像製品出版單位應保障作者、表演者的合理權益。藝節目音像製品的酬金標準、付酬辦法由廣播電視部會同化部共同制定……音像製品出版單位根據與作者和表演者的協議,對所錄製的音像資料享有出版權利。沒有原音像製品出版單位的授權,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翻錄複製,或擅自刪節改頭換面另行出版。作者和表演者已授權給某一音像製品出版單位的節目,其他音像製品出版單位不得用提高酬金、重複發給酬金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另行錄製出版。違反者,原音像製品出版單位可以向司法機關控告。
「呵呵,規定得挺詳細的,可惜根本是一張廢紙。」康劍飛看了忍不住發笑。現在內地的唱片公司都是國營的,就算侵犯了創作者的版權,可又有哪個創作者敢去告?一旦告起來,就屬於民告官,估計法院根本不予受理。
鄧益民坐下喝了口水說:「老闆,我向化部的官員打聽了一下,跟內地合開唱片公司的可能姓為零。唱片屬於特殊商品,現在內地根本沒放開這方面的口子,只能選擇與內地的國營唱片公司合作製作發行唱片。」
康劍飛點點頭,他這次讓鄧益民北上,僅僅是去試水探風而已。內地對於化製品的管理非常嚴格,康劍飛往央台賣《大俠霍元甲》還鑽了空子,正好在相關規定出台前賣出去的。
現在康劍飛如果想往央台賣電視劇的話,還需要上報廣播電視部同意,然後讓海關總署下達通知才可以。
而如果康劍飛想要在內地發行唱片,就必須與內地的音像出版單位合作。如果合作單位是國唱片社,還必須經由部委主管單位報批,再經過廣播電視部和海關總署下達通知才行。
反正近幾年之內,內地的電影和音樂市場很難做,康劍飛也不想費腦子去苦心經營了。
「這樣吧,人情做到底。」康劍飛雖然不想刻意開拓大陸音樂市場,但跟內地的同行搞好關係卻也不錯,「張翔和滕雨薇不是在春晚上**了嗎?反正他們在港台也沒多少前途,你把他們借給國唱片社吧。」
鄧益民倒是無所謂,他對內地市場其實並不抱什麼希望,也不相信貧窮的大陸老百姓會有太大的消費能力。
康劍飛離開風行唱片公司,開車前往淺水灣四號別墅。胡俊才和葉子珊馬上就要坐飛機回大陸去了,康劍飛是來送行的。
兩人坐的是下午三點的飛機,康劍飛來到別墅時,胡俊才和葉子珊剛吃完飯在收拾東西,光各種紀念品和禮物就幾大包。
康劍飛看到葉子珊,突然腦子裏靈光一閃,問道:「子珊,你家裏有沒有人在唱片公司工作?」
葉子珊點點頭道:「有啊,我堂姐原來是歌舞團的,結婚後就進了廣/州唱片廠。」
「你記不記得你堂姐電話?」康劍飛問。
葉子珊也沒問康劍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