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當律師,把法官送進去了? 第344章 以最高院指導行政複議——駁回抗議!
第335章 以最高院指導行政複議——駁回抗議!
審判台席位上。
彭光亮作為本次庭審的審判長。
面對庭審被告其他方提出來的異議。
沒有做過多的反應。
為什麼?
因為剛才他陳述出來不對複議單位進行審查。
那麼肯定是依照法律解釋進行的。
合議庭在進行合議的時候,他們已經進行了相關的商討。
商討出來的結果是——如果只判定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需要考慮到目前是在進行直播庭審。
這個案子涉及公眾話題,肯定不能直接完全的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因為那樣會造成不良的輿論影響。
再者。
原告方提交的事實證據確鑿。
衛生,工商以及食品監察的確有上訴所陳述的情況。
先不說其他的。
駁回蘇白的上訴請求依照着什麼樣的法律規定?
不依照法律規定怎麼進行駁回?
說到這裏,他們寧願依照法律規定,對於被告方全部進行判決。
也不想因為這件事情而被提起。監察審查。
雖然說行政管理那邊打過招呼了,可是打過招呼和自身的前景問題。
哪個輕哪個重,他們心裏還是非常清楚的。
駁回上訴請求。
到時候麻煩的還是他們審判人員。
基於這種情況,合議庭商討的是——
在這場庭審中,對複議部門的庭審,不予審查。
這是有着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律解釋的。
按照最高法院院中,複議機關程序性駁回複議申請。
申請人就複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
只能選一而訴訟,不涉及共同被告問題的具體事例。
這是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複議機關決定維持維持原行政行為或者是駁回的複議申請。
起訴人既可以起訴原行政行為。
也可以起訴複議單位不作為,要求複議單位受理其複議申請。
不管起訴人選擇何種途徑,都不涉及另一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問題。
兩者不能同時進行,只能選擇其一而為。
如果同時起訴原行政行為和複議機關。
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造成法院和複議單位的重複勞動。
這一點簡單化來說,就是依照最高法院的指導。
對於認為複議單位不作為以及行政單位不作為,怎麼進行起訴。
對於複議單位和行政單位不能進行同時起訴。
兩者作為共同被告,只能選擇一方進行審查,另一方可以不做審查。
依照這一條法律規定,合議庭經過商討。
這個案子難辦的點就在於被告方有着複議單位,行政級別較高。
既然這樣,那就選個軟柿子判。
那麼按照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複議上訴規定,決定進行擇一,等同於說解決了這個問題。
說白了,通俗一點就是——
法院有權利決定,對行政複議單位起訴,還是對行政單位起訴。
兩者只能選擇其中的一個。
既然原告的訴訟申請不能駁回和撤銷,那肯定是要判定被告其他單位。
畢竟.…
按照被告其他單位陳述的那樣,複議單位的行政級別較高。
所以只能對被告方工商管理,食品監督以及衛生進行相關的判定。
當然.…這一切都是符合着法律流程和法律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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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台席位上。
面對被告方,提出來的不滿和異議,彭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