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金主 二五二 律師團
更新:09-04 22:46 作者:美味羅宋湯 分類:軍事小說
律師的法律思維跟非專業人士真是大大不同。¤,
徐元佐擔心的合法性問題,拿到了律師團手中,根本就像送分題一樣。
「凡送本戶應納稅糧課物,及應入官之物,而隱匿費用不納,或詐作損失,欺妄官司者,並計所虧久物數,准竊盜論。」程宰代表眾多律師說道:「倉庫卷第七,有隱匿費用稅糧課物條款。」
徐元佐看了一眼在座五位知名訟師,他們也都紛紛點頭,顯然意見十分統一。
「這個說的不是農稅麼?我記得下面的集注中說的課物只有蠶絲銅鐵。」徐元佐遲疑道。
程宰在仁壽堂總掌柜與徐元佐的私人法律顧問的身份之間,更傾向於後者。因為世人都覺得,在權力核心遠比職權更重要除非職權本身位於權力核心。
他道:「這條可以拆開逐字解:費、用、稅、糧、課、物。其中稅自然也應該包括商稅。而且後面字句中有『應入官之物』,商稅顯然也是應入官的。適用此條絕無問題。若是送到衙門,李文主那邊肯定也是這般給縣尊解釋的。」
徐元佐這才點了點頭,道:「既然如此,仁壽堂可以找些人,將條款貼出來,叫人知道。」
「敬璉兄,」程宰微微前傾,「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啊。」
徐元佐搖頭:「不教而誅謂之虐。咱們的目的是叫人乖乖納稅,又不是弄一幫竊盜犯出來!對了,說到以竊盜論,是否有些太重了?」
大明的竊盜罪大致相類於後世盜竊罪,屬於刑律。初犯者在右臂上刺字「竊盜」,二犯刺在左臂。三犯直接絞刑。
如果你以為這個懲罰就很重了,那麼恭喜你,答錯了。
刺字只是大明的附加刑,還不是主刑。
基於盜竊數額不同,主刑量刑標準也不同。
盜竊一貫以下杖六十。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二十貫杖八十。三十貫杖一百。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貫折銀一兩。也就是說,偷稅一百二十兩及以上者。除了刺字,還要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從松江而論,往西三千里已經過了重慶府。往北偏一偏,可以領略大西北的廣袤荒漠,往南偏一偏是後世的著名旅遊勝地和艷遇首府。若是往東三千里,可以在日本屯田,東北得在長春一線如今大明已經放棄了那塊苦寒之地,實在不適合人類生存。
如果往南三千里。台灣都打不住,得一路流放到菲律賓。
所以說,這對於徐元佐而言有一文錢好處麼?
只是偷稅而已,罰點款,坐個牢,最多做點苦役,這就足夠了吧!
程宰聽徐元佐說罷,略有為難道:「國法如此。恐怕縣尊那邊也沒辦法吧。」
鄭岳的確沒有權力減輕刑罰,尤其是偷稅五十兩以上。主刑之中要並罰徒刑。這就超出了州縣官的司法權限,得呈交到府,乃至提刑按察使司進行審判。
「敬璉兄,這些人照理說都是不給您顏面的,何必如此看顧他們?」程宰道。
徐元佐卻從是商人生態圈考慮。
能夠偷稅五十兩銀子的人,身家起碼在千兩左右。已經算是富戶了。這種人在地方上是重要的消費群體;又因為經商,有一定的經濟概念,比農民的思想更加開明;對物質的欲求也更大否則也不會偷稅了。
偷稅固然是挖大明的牆角,然而真要剷除他們,就是在動搖商業社會的基石了。換言之。這些人才是徐元佐的同類啊!
在如今整個群體都不算強勢的情況下,同類互保才是明智的做法。
這麼深刻的道理當然沒法跟程宰一一說明,徐元佐做出一副悲天憫人的模樣:「誰不想發家致富?誰不想節省一些是一些?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何必趕盡殺絕?如此對我仁壽堂的名聲也不好聽。」
程宰略一沉吟,道:「莫若這樣,將他們偷稅的證據做得小些。先打幾十杖,若是還執迷不悟敏頑不靈的,再挖出一筆打個幾十杖。」
「如此最好,也不能讓衙門把他們家產全都收了,否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