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宋末之山河動 第847章 俢敕_頁2

更新:04-24 03:13 作者:讓你窩心 分類:軍事小說

條文來行事,畢竟沒有誰能將諸多的條文都記住。

    在生死存亡之際,也沒有人去顧慮這麼多。行朝也就成了上頭怎麼說,下頭便怎麼做。而一旦起了爭執,也無據可查,你說典律中有此規定,我說沒有,可又查無實據,都成無頭官司。到瓊州後,趙昺也發現了這個問題,也曾想重新編撰,可此事做起來不是一句話就能辦到的,而是一項浩繁的大工程,只能由各部根據形勢變化出台些臨時管理辦法。

    所以如今比較完整的律法,只有趙昺主持修訂的軍法,對軍中各項事務做了完整的闡述和詳細的規定,但按照傳統這也不能算作律法,也只是暫行規定。其它方面的律法則仍處於自行其事的狀態,可以說十分混亂。不過大宋朝的律法向來如此,大家似乎也習以為常,只是他自己麻煩些,打起官司來都得找他來裁決。

    嚴格的來說,大宋朝根本就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典。在中國法律史上,宋朝是一個特殊的朝代,因為它沒有自己的法典,有的只是一部「抄襲」《唐律》的《宋刑統》。由於在宋朝和唐朝之間有了一個混亂的五代十國,所以宋朝繼承的法律名稱沒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後周的「刑統」名稱,結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統》。而採用唐律,主要是為了其象徵意義,而不是為了其內容。

    因此《宋刑統》成為基本法典,而一般性法律,則通常都以「編敕」的形式出現。編赦。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於律,成為斷案的依據。編敕就是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可以說這是本朝一項重要和頻繁的立法活動,大凡新皇帝登極或改元,均要進行編敕。


    到了南宋時期,由於原來按敕、令、格、式法律形式及發佈時間匯編的方法,缺少條理,難於檢索使用,所以淳熙年間改為根據法律的內容、性質、功用,分門別類,依事編排,並將這種體例冠名為「條法事類「。在敕、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並行和編敕的基礎上,將敕令格式以「事「分類統一分門編纂。赦,是皇帝詔令一種,地位還重於令;格,用來防止奸邪的禁令;式,各種章程細則。

    另外還有一種叫做編例,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動。其中是由中央司法機關或皇帝審斷的案例,被相繼沿用,成為慣例。編例是將原本臨時性的斷例進行匯編,上升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例由於形象、具體,使用時的方便、靈活,實踐中經常出現「法令雖具,然吏一切以例行事,法當然而無例,則事皆泥而不行「的現象,甚至躍居於法令之上,造成宋代法制進一步混亂。

    所以說大宋朝除了一本抄的《宋刑統》根本沒有企圖法典,而一般法律都是編敕的形式出現的。趙昺作為現代人不難想像出其中的混亂,大宋朝到自己已經是第十八位了,其間有多少事情發生,而敕更是不知道下了多少道,其中往往又是因時、因事的不同而頒佈的。將這些全部作為法律實施,其中不免又重複或是矛盾,更因形勢的變化而變得不合時宜,依然參照執行,恐怕自己都打起來了,不亂才怪。

    本來趙昺準備在進入臨安後,商議國是時將俢敕作為一件大事來做,以統一國家的法令,卻被『休養』了,事情自然也就放下了。今天想到官吏的問題,他覺得應該儘快實施,一者可以用制度的形式重新劃定兩者間的關係;二者官員也不必因為不知法令而無法視事,從而減少對胥吏的依賴;三者通過律法約束官吏和百姓的行為,減少社會矛盾。

    不過趙昺也明白制定、修改法律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即便是現代從提出議案到實施都要花費數年的時間,何況在古代。而讓他煩惱的是修訂法律自己還說了不算,雖然叫做『敕』,所有的敕條並均以皇帝名義頒行天下,而修敕的權力實際上掌握在通曉法學的士大夫手裏。

    千萬不要以為皇帝「出口成敕」,皇帝說的話就是法律,其實並不是那麼回事兒。朝廷有專門負責修訂、匯編法律的機關,叫做「詳定編敕所」。編敕所由提舉、同提舉、詳定官、刪定官及若干文吏組成,在編敕過程中,每個立法官都可以對草案提出意見,但提舉與詳定官擁有對法律草案定稿的權力。

    其次,修敕局啟動立法程序後,朝廷會利用遍佈各州縣的粉壁,出榜公告天下,徵集立法建議。所有人都可以到衙門投書提出合理化建議,州縣政府收集後用「急腳遞」送達京師進奏院,再由進奏院交給「詳定重修敕令所」。凡建議得到採用者,「即保明申朝廷,乞與推恩」。最後,法典經皇帝批准,頒佈生效之後,如果民眾發現其中的缺陷,還可以向朝廷奏陳立法得失,並建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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