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勢 第108章 蒙古變局
更新:01-21 13:53 作者:月影梧桐 分類:軍事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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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在北疆出台新的鹽稅管理辦法後,中央政府也坐不住了(北京政府財政困難,又急欲向銀行團以鹽稅抵押借款,因此首先整頓鹽稅)。看書否 m.kanshufou.com是日國務院召開會議專門研究,袁世凱特派秘書胡均列席,與國務員共同商定統一鹽務辦法七條:(一專設鹽政院,仍考成於財政部;(二)各省分設鹽官,直隸鹽政院;(三)永除引地名目;(四)確定新統系;(五)比較產銷多寡;(六)酌定公平價格;(七)統籌劃一稅制。由於北疆有先行試點之便利條件,國務院會議特意留出附則--「着北疆先行改革試點,以觀實效」。
11月2日,北疆方面與長蘆鹽商商定,在熱河一帶的鹽商(年產量約10萬噸)按照屬地原則劃歸北疆管轄,實行新稅法,從此以後,北疆內部實現食鹽自由流通,均一稅率,外地之鹽可繳納同等稅款後在北疆出售,但北疆生產之鹽,暫時不對外出售(允許出口);工業用鹽一律免稅,精鹽可減稅三成;從試點之日起,北疆範圍內所有引商、綱目一律廢除
秦時竹還來不及欣喜,又陷入到一場事關民族大義和戰略抉擇的思索中去--蒙古問題。
五巨頭會面期間,眾人一致同意,堅決用政治手段解決外蒙問題,反對國家分裂,並主張和外蒙當局進行談判。但沙俄自策動哲布尊丹巴集團宣佈外蒙古「獨立」以後,為把外蒙古置於他的保護之下,大肆宣傳「蒙古者與支那共戴滿朝,故合為一國。\今滿朝已亡。自可獨立。而此獨立者,介於兩方之間,自應由兩方共同保護」。
由於中國一直拒絕與俄國交涉,為給袁世凱政府施加進一步的壓力,也為一口吞下已經含在嘴裏的食物,沙俄駐華公使庫朋斯基建議「從速簽訂俄、蒙條約,並應採取更加強硬之態度。」沙皇聽取此建議後,特意派遣原駐華公使廊索維慈去庫倫。以全權專使身份和庫倫當局秘密談判。準備直接簽訂條約。
行前,沙俄總理大臣可可維慈指示道:「蒙古必須給予俄國若干權利,以報償之,尤其是應當允許我國人民有在蒙古殖民、置產地權利。」
9月中旬,俄使廊索維慈從彼得堡動身潛赴庫倫。10月初,他和沙俄駐庫倫領事劉巴等同庫倫當局進行談判。庫倫當局的代表是總理大臣」賽音諾顏汗那木囊蘇倫、「內務大臣」達喇嘛蘇朱克圖、「外交大臣」杭達多爾濟。在俄蒙談判中廓索維慈軟硬兼施。一方面威脅外蒙不得與北京當局談判。否則「若無俄國之參與,而蒙古徑與中國訂約,則俄國政府對於此種條約,決不加以承認。」另一方面。又以200萬盧布貸款為誘餌,引誘庫倫當局上鈎。整個俄蒙談判自始至終是在俄方一手操縱下和威脅利誘下舉行的。*
從談判開始到《俄蒙協約》的簽訂,沙俄政府同廊索維慈相繼交換了24次文件,旨在誘嚇外蒙古當局在沙俄已擬定的《協約》上簽字。在俄蒙談判過程中,俄方除對庫倫當局施加壓力外,還在修改具體條文中,逐字逐句加以修飾,不是某條文中加上「蒙古政府」字樣。就是某一語「最好刪去」等。總之。《俄蒙協約》的出籠,完全出自沙俄政府的筆下。11月3日。庫倫當局最後在沙俄一手泡製的《俄蒙協約》及附屬「商務專條」上簽了字。
《俄蒙協約》共四條,主要為:俄國政府願極力資助蒙古政府,並為其編練常備軍,助其禁止中**隊及移民入境;俄人在蒙享有特權,其他外國人不得享有超於俄人所享有之權利;不經俄國政府允許,蒙古政府不得與中國或其他外國訂約。
《商務專條》密約17條。其主要內容是:俄國人在蒙古全境享有居住、往來、經營工商業,及與蒙、華個人或工商團體協商一切事務之權利;俄國人之進出口商品一概免納各項捐稅;俄國銀行有權在蒙古各地開設分行,經營各項金融事業;俄國人有權在蒙古全境租地、買地,修築房屋、店鋪、棧房,開墾耕地,經營農業,以及開礦、伐木、捕魚和其他經營權;有權與蒙古政府協商設立領事館、設立貿易圈、開埠、郵政、漁獵、割草等特權。如有爭端,由俄國領事與當地蒙古王公代表會同判決等等。一句話,蒙古變成了沙俄地一部分而不是中國地一部分。
秦時竹召開碰頭會,和葛洪義、何峰討論這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