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寶秘術 第一五三二章 國內外考古的不同境遇
更新:11-10 06:13 作者:北域神燈 分類:都市小說
聽到唐老闆的話,張天元只是笑了笑,並未再說什麼。
這年頭誰都不傻,那個一切為了國家,一切為了發展的時代造就過去了,現在的人,為自己考慮明顯更多一些。
人不為己天誅地滅這話放到現在,那真是再合適不過了,不管你信不信,事實就是如此啊。
說起來咱們國家對於這些私底下出土的古董文玩那可是制定了許多法律法規的。
&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依照《文物保護法》做了進一步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物權,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地下埋藏文物的唯一物權人是國家,由國家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公民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針對發現地下埋藏文物權屬問題所做的任何約定或者協議,凡違反前述國家法律規定的,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同時,公民將個人發現的地下埋藏文物上交國家的行為也不侵犯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不過法律雖然如此,可是不是有那麼一句話嗎,叫「人為財死,鳥為食亡」,還有一句話叫「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尤其附近有人私自藏納了古董古玩然後發了家之後,就會有很多人跟着學的。
咱們國家的法律執行力就那個樣子。只要沒人知道,這法律很難執行下去的。
更何況現在古董玩玩炒得那麼火。說不定一本破書、幾頁紙、一個尿壺都能讓自己一夜暴富。懷着這種想法的人那可不在少數。
現在生活壓力這麼大,給孩子娶個媳婦都得花費個幾十萬。那些錢去哪兒弄?
既然正經路子弄不到,那就只能想歪路子了,這也就是盜墓猖獗的開始。
不過隨着法律的強化,和當初那次嚴厲的打擊,使得盜墓沒有了以前那麼猖獗。不過現在還是有的,盜墓、走私都成了一條流水線了。
小時候,張天元經常和小夥伴一起做白日夢,拿鏟子在院子裏亂挖,期冀能挖到古人埋藏的「寶物」。當時我們不知道。這種行為可能會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即使在自家院子裏。
&歲的陝州農民趙某就是這樣的「倒霉蛋」。2014年7月,趙某與其弟在弟弟家中挖樹根時,發現樹下古墓葬,就開始挖掘。兩人挖出8件青銅器,因價格問題倒賣未果。經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將兩人抓獲。經鑑定,8件文物中有國家二級文物4件,國家三級文物4件。且經西鳳市文物保護考古研究院現場勘查。該墓葬位於豐鎬遺址保護區內。趙某被西鳳中院一審以盜掘古墓葬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此事被媒體報道之後,不出意外在網上掀起軒然大波。「自家院子的文物為什麼是國家的」這個老問題又浮出水面,不少網友更是從直觀上覺得判罰太重。趙某很冤。
的確,從現行法律上看,判15年、罰金10萬元的量刑是有據可依的。《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對盜掘古墓葬罪的規定中包含。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趙某所盜墓葬位於豐鎬遺址保護區,豐鎬遺址正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按現行法律。你首先不能在院子裏隨便盜墓,如果不小心挖到文物,不僅不能私藏,還要保護現場,並及時上報。也就是說,你沒有發財的權利,反有保護的義務。
當然,現行法律是一回事,情理是另一回事。人們憑藉樸素的常識認為,先到先得,誰挖到是誰的,如果是自家院子或自家承包的土地中挖到的,就更應如此。這就涉及兩種理念的區分,一般民眾將古代器物視為「寶」,甚至等同於「飛來橫財」,近年日益火熱的拍賣市場和鑒寶節目更是助長了這種觀念。
但也應該明確,文物的價值高低並不與它的價格劃等號。考古學家眼裏的文物是可以用來了解古人物質及精神世界的媒介,這筆財富應該屬於人類共同所有。所以即使是私人收藏的文物,由於它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
為什麼私人不許隨便挖掘?